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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无界标准 时间: 2020-08-28 浏览量:0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赔偿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赔偿方式有两种,即支付价款十倍和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实际中人们可以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是“经营者明知”;
三是“标签、说明书”类问题不符合本条款关于“瑕疵”的但书规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这个前提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中,只有经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才是“十倍赔偿”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属于“明知”情形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应当予以“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经营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3、最后,标签、说明书的“瑕疵”问题是免除“十倍赔偿”的但书规定,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法律“空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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