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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测新规

发布者: 无界标准  时间: 2020-08-27   浏览量:0

摘要:2019年10月1日开始,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正式实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模式迎来巨大变化。

2019年10月1日开始,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正式实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模式迎来巨大变化。
(一)改变之处(两变):
(1)监管方式:备案→抽查

改革前,主要通过海关监管部门对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实施备案审核,发现标签不合格,并在海关指导下进行技术整改。
改革后,由海关部门在进口环节实施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2)责任主体:监管部门→进口商
改革前,标签审核责任主体为海关监管部门。改革后,标签审核责任主体转变为进口商。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职业维权人士在消费环节均可发现标签不合格。
(二)不变之处(两不变):
(1)安全要求不变:
需符合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适用标准不变:
需适用通用标准: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5.《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
需适用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饮料》(GB 7101)
2.《糖果》(GB 17399)
3.《饼干》(GB 7100)
4.《糕点面包》(GB 7099)
5.《方便面》(GB 17400)
6.《葡萄酒》(GB 15037)
(三)两提示:
(1)适用范围:
此次标签检验监管新规针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他贸易方式,如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2)废止文件:
以下文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1.《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
2.《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
3.《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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